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防范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一、话动主题性:注资者防护•明规律•识风险点----应对市场上主体结构违规行为开二、活动推广玩法:修订主体活动推广知料、开办动员会会、用装修公司显视屏拖动音乐播放活动推广警示语、架设活动推广条幅 ,在公告格式栏贴到明显装修案例等三、宣传点基本资料:1、什么是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证劵业市面是高分险点分析性的各个领域 ,投資者企业工作中投資的经验、内容格局、实际操作规范化会给企业工作中的投資引致的市面分险点分析性 ,市面参加性者使用市面、內幕网上交易价格、违纪信披等也会对投資者产生外边分险点分析性 。再者 ,还在类分险点分析性渠道于市面其它的的通常参加性法律要素:像是市面种类网上交易价格场所、种类上面生意平台、开卖公司的、证劵业投資谘询平台等 ,仍然参加性法律要素在生意工作中通常采用了违反规定、不适合规的生意范罪名为 ,也会给投資者的投資与引致分险点分析性与经济损失 。 同类违法个人行为范罪范罪名为的表面行式通常有几大类:(1)非法发行股票 ,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未经证监会批准 ,股票转让后 ,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
(3)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 ,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
2、典型案例与手法:
那些行业以“在外什么时候上市”以名 ,违法发型创业板股票虚假、诱骗投资费用者 。主要是行为 为以下的下列具体方法:(1)以境外上市为名 ,欺诈宣传 。一些公司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摆摊设点、理财讲座等方式 ,宣称公司将在境外上市 ,诱骗投资者购买 。宣传中 ,将直接上市与买壳间接上市混为一谈 ,将NASDAQ与OTCBB不加区分 ,使投资者轻信如果持有其股票 ,就会获得高额回报 。实际上 ,投资者持有的只是境内公司的股份 ,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并无直接关系 ,存在无法转换和流通的风险 。
(2)以“分散股权”为借口 ,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 。一些公司或机构假借美国等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限的规定 ,制造股份发行或转让的题材 。但是 ,投资者受让的股份难以得到确认 ,成了“虚拟股东”或“二级股东” 。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为诱饵 ,蒙骗投资者 。为了推销股票 ,一些公司承诺到期回购未能上市的股票 ,但又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 ,很难真正兑现 。如有些公司设定“以公司净资产为回购价格”的条件 ,与投资者购买价格有很大差距 。事实上 ,股票的收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除非公司存在减资、合并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 。此外 ,法律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 。因此 ,股票(份)一旦发行 ,一般不能回购 ,也没有保底收益 。
(4)以中介机构或个人为销售主体 ,推脱公司的法律责任 。为了逃避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的责任 ,一些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操作 ,公司幕后配合 。出现纠纷或遇监管部门查处时 ,通常以“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托词推卸责任 。
(5)以股权托管为招牌 ,增加欺骗性 。一些公司通过委托地方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份进行托管或确认 ,企图使投资者相信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 。殊不知这种托管与《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的管存与过户、股东名册登记有着本质区别 ,与上市并无任何关系 。
3、投资者如何维权和自我保护
只能依据《券商业法》、《恒指进行寄售进行寄售操作法标准》等法标准的关联设定 ,在我国证监承当监督的进行寄售的地点有券商业进行寄售所和恒指进行寄售进行寄售所 ,具有有昆明券商业进行寄售所、南京券商业进行寄售所;昆明恒指进行寄售进行寄售所、哈尔滨宝贝进行寄售所、郑州市宝贝进行寄售所、在我国银行业恒指进行寄售进行寄售所;除此以外 ,只能依据国家发改委关联文件资料关联设定 ,证监还承当监督全国各地成长型工厂股票价格转卖控制系统非常有限职责工厂 。